证监会监管条例出台对新三板市场有何影响?

2024-05-19 03:10

1. 证监会监管条例出台对新三板市场有何影响?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1月19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新三板市场稽查执法情况时表示,随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规模扩大,有些挂牌企业、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市场交易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新三板规范发展。近年来,证监会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严厉打击新三板市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有效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统计显示,2016年以来,证监会稽查部门受理新三板市场各类违法违规有效线索51件,组织调查42件,调查启动率82%;依法立案33起,立案率79%。从案件类型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滥用持股优势单独或合谋操纵市场比重最大。稽查部门对29起违规披露、8起操纵市场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占该领域同期启动调查数量的88%。从违法主体看,挂牌企业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做市商涉案最多。近两年,证监会已经对9起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其中违规披露8起、操纵市场1起。另有21起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并进入审理程序。

高莉表示,这些案件显示,一是财务造假隐患大。有的挂牌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金融票证人为制造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持续流入假象,虚增利润1.5亿元。二是串通欺诈问题多。有的挂牌企业与做市商合谋,为了以目标价格增发股票,利用资金优势约定交易,操控利好消息披露节奏拉抬股价。三是顶风作案动机杂。有的挂牌企业实际控制人为了高价减持通过高杠杆配资成立资管计划,大额对倒诱骗他人接盘。

证监会监管条例出台对新三板市场有何影响?

2. 新三板做市交易制度的核心规则

2014年6月5日,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事业务管理规定》出台。其中规定的了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该《管理规定》,做市商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获得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挂牌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股份在挂牌前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
一、什么是新三板做市交易
证券公司和符合条件的非券商机构,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三板交易,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通过自营买卖差价获得收益,同时证券公司会利用其数量众多的营业部网点,推广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新三板投资权限,从而提高整个新三板交易的活跃度,盘活整个市场。
二、新三板做市转让交易制度
(1)投资者买入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买入股票当日可以卖出
(2)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无成交价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3)做市商双向报价,并在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
(4)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做市商之间不能成交
(5)投资者限价申报,做市商做市申报
(6)接受申报时间:9:15-9:30;做市转让撮合时间:9:30-11:3013:00-15:00;做市商转让时间:15:00-15:30
(7)做市商最迟履行报价时间:9:30
(8)做市商每个转让日双向报价时间不少于做市做和时间75%
(9)做市商的做市申报应同时包含买入和卖出,且相对买卖差价不超过5%
(10)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11)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者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12)做市商持有库存股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申报义务,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调节库存股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的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13)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买入报价义务,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的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3. 新三板做市交易制度的核心规则

2014年6月5日,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事业务管理规定》出台。其中规定的了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该《管理规定》,做市商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获得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挂牌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股份在挂牌前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
一、什么是新三板做市交易
证券公司和符合条件的非券商机构,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三板交易,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通过自营买卖差价获得收益,同时证券公司会利用其数量众多的营业部网点,推广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新三板投资权限,从而提高整个新三板交易的活跃度,盘活整个市场。
二、新三板做市转让交易制度
(1)投资者买入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买入股票当日可以卖出
(2)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无成交价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3)做市商双向报价,并在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
(4)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做市商之间不能成交
(5)投资者限价申报,做市商做市申报
(6)接受申报时间:9:15-9:30;做市转让撮合时间:9:30-11:3013:00-15:00;做市商转让时间:15:00-15:30
(7)做市商最迟履行报价时间:9:30
(8)做市商每个转让日双向报价时间不少于做市做和时间75%
(9)做市商的做市申报应同时包含买入和卖出,且相对买卖差价不超过5%
(10)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11)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者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12)做市商持有库存股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申报义务,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调节库存股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的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13)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买入报价义务,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的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新三板做市交易制度的核心规则

4. 新三板做市交易核心规则解读

一、做市商业务概述及基本业务逻辑介绍
(一)做市商制度的含义与优势
1、做市商制度的含义
做市商制度,也叫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向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维持市场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2、做市商制度的优势
①市场实时可看到做市商报出的相对公允的价格参考,能促进价格发现。
②做市活动可以提高订单成交效率,增加市场流动性。
③做市商天然具备熨平股价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暴涨暴跌。
(二)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设计及成交原则
1、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
①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由2家以上的做市商为一家挂牌公司做市。
②传统做市商制度: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内,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不能成交。
③允许做市商间盘后通过互报成交确认方式调节做市库存股票。
2、成交原则
(1)投资者和做市商间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2)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三)股票转让方式的确定与变更
(四)基本做市业务逻辑
二、企业做市基本流程
(一)挂牌即做市
(二)协议转做市
1、老股转让方式
2、定增方式
三、做市管理
(一)做市商加入与退出
1、做市商加入
①初始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能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②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2、做市商主动退出
①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②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3、做市商自动退出
出现下列情况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挂牌股票做市:
①该股票摘牌。
②该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导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转为协议方式。
③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④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做市商库存股票管理
挂牌时即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
1、初始做市商合计应取得不低于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
2、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5. 新三板市场条例需进一步完善吗?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市场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目前挂牌企业已逾万家,实现融资数千亿元。但对这一海量市场的监管,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的相关决定进行规范。法律制度的层级效力不高,制度内容不完备,监管依据不充分,已经严重影响了新三板的进一步发展和监管执法。

据证监会介绍,正在抓紧推动制定“新三板市场条例”,拟从新三板市场比较特殊的公开发行制度、挂牌转让制度以及惩处新三板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诸多方面,进一步完善新三板市场制度,夯实新三板的监管依据,为新三板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实践中,一些股市“黑嘴”借道网络社交平台,非法从事投资咨询活动,侵害公众利益和行业健康发展,亟待整顿。据了解,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对二十年前(1997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拟重新界定投资咨询的业务范围,并结合当前自媒体以及互联网传播等新形势、新特点,建立全面、系统的投资咨询监管体系。

新三板市场条例需进一步完善吗?

6. 新三板最新政策,新三板市场或有多项制度创新

你好,有两个显著的亮点。一是研究推出新三板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二是提出实施新三板市场内部分层,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就前者来说,由于《意见》明确表示新三板要“坚持独立的市场地位”,表示“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因此“转板试点”也就只是一个试点而已,转板公司数量有限,不会出现大规模转板现象。否则,好公司都转板了,新三板就成了垃圾板,这是不利于新三板发展的。而至于后者,才是《意见》的最大亮点所在。毕竟新三板的内部分层,事关新三板的成败,也是目前市场最关注的。
正如《意见》所言,对新三板分层管理,利于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但分层管理的意义并不局限如此。因为在新三板分层的情况下,一些好的企业,优秀的公司都会集中在“创新层”,而一些相对平庸,或业绩普通甚至亏损的公司就会安排在“基础层”。这样的安排,不仅方便了投资者的投资,也即是利于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让投资者对企业的优劣,或对企业投资的风险,一看就能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因此,此举极大地方便了投资。
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分层管理可以更好地留住好的企业。因为在优秀公司都集中在“创新层”的情况下,“创新层”挂牌公司就会成为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这些公司的投资价值就会得到充满的挖掘。如此一来,“创新层”公司转板到创业板上市的意愿就不会很强烈了。因为在“创新层”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已经得到了较大的体现,企业融资不再困难。而且在新三板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股票交易也会活跃起来。“创新层”也就成了新三板内的“创业板”或“主板”市场。这对于新三板留住好的公司大有好处。也正因如此,新三板分层管理制度与“创新层”的发展状况,决定着新三板市场未来发展的成败。

7. 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的主要规范措施

我们以已挂牌新三板的公司为例,简要列明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采取的主要规范措施。
1、注销关联方—金日创(股票代码:430247)
金日创与金日创先系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二者的主营业务相似。鉴于此,金日创先进行注销。
2、转让关联方股权—华宿电气(股票代码:430259)
华宿电气与上海研科系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上海研科曾经从事过与华宿电气业务相同的业务。鉴于此,华宿电气实际控制人将其持有的上海研科全部股权转让给与华宿电气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3、吸收合并关联方—威控科技(股票代码:430292)
威控科技与无锡威控系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二者业务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存在同业竞争情况。鉴于此,威控科技将无锡威控收购为全资子公司。
4、关联方停业并变更经营范围—康孚科技(股票代码:430209)
康孚科技与康孚创新系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二者营业执照所载的经营范围相同。鉴于此,康孚创新及康孚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待康孚创新完成现有项目后且不晚于2012年底,即将其生产许可证注销,并变更其经营范围。
5、合理解释及规范承诺—金豹实业(股票代码:430651)
金豹实业与捷豹集团系同一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捷豹集团与金豹实业存在销售上的同业竞争,但该类产品均直接或间接向金豹实业进行采购,捷豹集团自身不生产任何和金豹实业产品类同的产品。
由于捷豹集团代理金豹实业销售的主要外部客户均不同意直接与金豹实业联络并签订协议,捷豹集团暂时保留该部分业务的销售,但需按照与金豹实业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并承诺对该等客户销售的产品仅能从金豹实业采购,且仅收取金豹实业对外销售价格的3%作为代理发货费用,并定期发出《业务变更通知书》,一旦客户同意变更,应立即将该业务转移至金豹实业。捷豹集团违反上述承诺的,相关经营所得收益归属金豹实业,同时向金豹实业支付违约金。捷豹集团股东承诺对上述收益及违约金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金豹实业两位实际控制人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捷豹集团和金豹实业股权期间,金豹实业将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捷豹集团进行专项审计并在挂牌后每年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该专项审计结果。
总结以上,目前新三板对于同业竞争审核和规范的尺度、要求较IPO较为宽松,但已日趋谨慎和严格,特别是对于拟挂牌的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业竞争可谓重点审查问题。新三板虽然不强制公司在挂牌之前消除同业竞争,但是同业竞争问题最终是需要解决和避免的。因此,为保障公司顺利挂牌及实施后续计划,公司应尽可能在挂牌之前采取注销关联方、转让关联方股权及吸收合并关联方等能够彻底消除同业竞争的措施。对于难以在挂牌之前彻底消除的同业竞争,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同业竞争的情况,并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切实可行的规范承诺。

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的主要规范措施

8. 新三板交易制度的新三板交易范围

新三板交易范围:  (1)新三板交易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